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

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10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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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

定额扣除

1.子女教育:纳税人孩子从3岁一直到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出,按月扣除。

2.继续教育:一是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支出,同一学历继续教育有扣除期限,按月扣除;    二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需取得证书,按年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所在城市认可的首套房贷款利率对应的利息支出,有最长扣除期限,婚前各自购买的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有两种方式选择扣除,按月扣除。

4.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的,对应三档标准进行扣除。纳税人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有房的,视同纳税人有房;纳税人及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出租。住房租金按月扣除。住房租金只能由承租人扣除,不能由承租人配偶扣除。

5.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以上年满60岁老人的,即可享受。其中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可采取三种分摊方式,但不管哪一种,最多不能超过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

限额内据实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超过自己负担15000元后的部分,可以选择由本人扣,也可以由其配偶扣;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在超过15000自付部分后,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按年扣除。扣除限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0元。

所有的专项附加扣除额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

注意事项

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扣除。

每年12月需对下一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

预扣预缴申报时,按照专项附加扣除的生效期和纳税人当年度在扣缴单位的实际任职月份数,确定累计可享受金额。

年度申报时,按照全年的生效月份数,确定累计可享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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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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