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员工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等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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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企业租赁员工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等该怎么算

有时候,公司因为才成立不久,所以公司账面上没有汽车可以使用,于是公司选择租赁员工个人车辆,但是在租赁过程中又面临一个新的难题,那就是租赁个人的车辆时将相关的汽油费等报销入账,这些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的问题。面对这一问题,大家可能不太明白,那么今天省心会计就给大家来解答一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也就是说公司由于业务经营的需要,租赁员工个人车辆用于经营使用是允许的,要做到税前扣除,也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三个要点:

1、公司与员工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

2、合同约定支付给员工合理的车辆租金,不得0租金。

3、需要取得个人去税局代开的租金发票。

 

综上,在协议中约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的,在实际发生汽油费、过路费等支出时,取得了开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那么是不是该租赁车辆应由个人负担的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等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维修费、折旧费、车辆购置税等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当然不是,不同的地区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北京地税的规定:《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签了正规的租赁合同,并且开具的发票的情况时可以对租赁个人车辆的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应该由个人承担的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大部分地区的规定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所以各位老板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对扣除内容一定要结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