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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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自负15000元的基础上)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如何理解8万限额扣除

如何分别计算扣除额

0元——15000元——据实扣除8万元以内——95000元

其他规定

1.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4.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复印件等

举例说明:

纳税人小张和小李是夫妻,有两个未成年子女。2019年小张发生了大病医疗自付部分10万元;限额为8万元,应该怎么享受此项政策?

享受政策情况:

2019年,小张个人医疗支出自费部分10万元,超过政策规定的个人负担起扣线1.5万元,即10-1.5=8.5万元,限额为8万元,小张可以在税前按照限额最高额度扣除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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