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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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名词解释: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其他规定

1.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3.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4.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采集内容:

采集住房坐落地址、出租方信息、主要工作城市、住房租赁合同编号、租赁期间等信息。

扣除规则:

在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的,不得扣除;

根据主要工作城市,划分不同扣除标准;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同一属期,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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